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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贪官求情的公函刺痛了谁

2012-02-19  本文来源于京华时报    作者:苏红网 订阅《红星报》 | 向苏红网投稿
正副处长受贿双双落马,所在单位出具公函求情,二审判决书中竟将其列为证据,这起发生在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突兀事件,再度引起人们对行政干预司法的深深忧虑。

       正副处长受贿双双落马,所在单位出具公函求情,二审判决书中竟将其列为证据,这起发生在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突兀事件,再度引起人们对行政干预司法的深深忧虑。

  在公众对贪腐容忍度极低的民意背景中,行政部门以“公函”的方式为受审官员求情,即便含有真实合理的证据成分的因素,也折射出公共权力行使的严重错位。

  如果公函是为了提供受审官员减轻处罚的事实材料,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取证程序或辩护人渠道予以呈现,而不是由行政部门以集体的意志直接递给法院。这样做的结果,除了暴露出行政倾向于影响和干预司法的偏好,也加深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担忧。

  假如房管局出函只是基于向法院提供事实证据,虽有违法律程序,其行政动机倒也情有可原。遗憾的是,有关负责人在回应中暴露出的目的,简直让人倒吸凉气。原来在房管局领导的眼中,受贿官员被刑拘“已经是教育和处罚了”,希望法院从轻审判“符合人之常情”,作为同事应“尽自己的力量帮她”,何况“难得的人才”出事“对于单位来说是种损失”。这么多出乎“私情”也讲求“公益”的理由,难道还不足以支撑起公函的正当性吗?

  相信稍有一点法治常识的人,都不难对此作出是非评判。此前也有案例表明,一些落马贪官在其上级领导眼中确为“佼佼者”。在某一个科层官僚制体系中,对那些自己提拔上来或业务出色的官员落马,于公于私不会不想着帮一把,如果这构成行政部门向法院出函的正当性理由,那么中国的法律完全可以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增加一个听取被告人单位意见的环节,让落马官员享受到普遍性的部门庇护。

  行政部门存有护犊之心也罢,司法机关对此出奇重视就更让人不解。对于一个丝毫不符合证据特征的行政公函,法院竟白纸黑字地将其列为证据,不知公函究竟能够证明什么呢?其客观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何在?法官否认这样会干涉法院独立审判,但司法的社会可接受性并非建立在法官的自我妄断上,而必须让公众看见那些“有法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

  之前媒体也曾披露陕西一起政府向法院出具公函的案件,遭到公共舆论的普遍批评。遗憾的是,舆论场上“抵制非法函件干预司法”的呼吁,总是难以抵挡住一些人在权力怂恿下的冲动。 (傅达林)

(责任编辑:苏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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