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第628号令,修改和废除了部分行政法规。除《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外,《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也将被删去,以后铁路交通事故伤亡赔偿限额不再只有15万元。
其实,在此之前围绕铁路强制意外险的争论,已经持续多年,2011年“7•23”动车追尾事故后,中国保险法学会的五位学者联名致信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事隔一年多后,民意终于获得积极回应。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所有铁路旅客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有保额2万元的保险,保险费包含在火车票价内,金额为基本票价的2%,该条例废除后,意味着从明年1月1日起,火车票价将降2%。
铁路强制意外险之所以会废除,主要是因两大问题:一是违反《保险法》规定的自愿原则,依国际通例,强制保险主要表现为基于公共利益政策考量的责任保险,如医疗责任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意外伤害保险则属于人身保险,理应自愿投保;二是费率太高,其保费是票价的2%,保费最高达20元以上,但旅客能得到的最高保额,只有2万元,根本无法为旅客提供充足的风险保障,也正因如此,一些保险业者直指这是“暴利”。
人们注意到,628号国务院令还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即“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的条款,这同样是一个突破,就国内一般的人身伤亡赔偿标准来看,15万元实在太低了。
删去这一条文意味着铁路旅客一旦发生人身伤亡,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不再只有15万元的上限,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也不再只有2000元的上限。这条规定删除后,铁路交通事故伤亡赔偿的标准如何制定?广铁集团相关人士表示,在一个多月的缓冲期内,铁道部应该会制定出新办法来确保在立法上的衔接。
强制险取消和15万元赔偿上限的删除,无疑传达出一个信号:铁路部门尽管行业特殊,但在市场规则和法律规定面前,它不应享有任何特殊待遇,而应与其他企业一样。希望铁道部这次的调整只是开始,而不是结束。
(责任编辑:李艺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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