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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孩子隐私是教育者必须恪守的准则

2011-05-30  本文来源于红网   订阅《红星报》 | 向苏红网投稿
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一学校的高一女学生小贝(化名),因违纪退学回家。回家后,她被同学告知,她的日记被其他老师翻阅,并当成反面教材在多个班级的学生面前宣读。

  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一学校的高一女学生小贝(化名),因违纪退学回家。回家后,她被同学告知,她的日记被其他老师翻阅,并当成反面教材在多个班级的学生面前宣读。(南国早报5月29日)

  日记主人公在自动退学前有着多次擅自出校、请朋友冒充家长向老师请假等违纪行为,以至于她的班主任认为:“日记里面肯定有很多秘密,作为一个班主任,如果这都不看你做什么班主任?怎么了解情况?”

  从警示他人的角度看,我们可以理解老师这样做的目的,就是通过日记这个载体了解学生的堕落过程,希望其他学生以此为鉴。但这忽视了一个十分关键的人物,那就是日记本的主人。很多学生喜欢写日记,因为处于青春期的他们已经开始思考自己的社会角色,开始懂得如何观察社会,包括性意识的觉醒、对异性产生好奇等,慢慢地有了独立意识,把自己的想法记录下来,但并不想让别人看到。他们有自己的生活,有自己的情感,有自己的爱好,有自己的个性,还有自己的思想。日记,是他们的知心朋友。他们可以对其讲述自己的故事,倾吐自己的情感,描绘自己的生活,一句话,他们在日记中记录心灵成长的旅程。站在孩子们的角度分析,孩子们在写日记的过程中,可以倾诉自我,解剖自我,描述自我,可以感觉到自己的真实存在。日记与生活紧密相连,写日记,其实是对生命的关注和尊重!任何的教育行为,都必须以尊重学生生命主权为基本前提,而日记,正是学生生命主权的其中一种外在形式。

  从法律上讲,老师的这种行为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但由于侵权者往往是青少年最为亲近的父母、老师,所以现实生活中诉诸法律的极少。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隐私权受法律保护。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这个案例中的老师,未经小贝的同意偷看了她的日记,还将她的个人隐私在更大的范围内传播,使得小贝隐私权和名誉权双损。正如当事人所说的“在这个小县城里,一个学校发生的事情,其他学校很快就会传开来,我现在看见穿校服的就害怕,怕他们认出我是日记的主人,我觉得很丢脸。”

  通过看日记来了解学生成长状况,既是一种不尊重,也是违法行为。古人王守仁要求教育要顺应孩子的性情,像时雨春风之于花木一样,“必使其趋向鼓舞,中心喜悦”。日记是孩子成长烦恼的记忆,尊重孩子的心灵旅程,聆听他们最朴素的声音,是教育者必须恪守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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