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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广告禁止超低价宣传

2012-05-04  本文来源于北青网    作者:北青网 订阅《红星报》 | 向苏红网投稿
旅游券超低价销售、个人私自发布旅游广告、低价广告招徕顾客……今后,擅自发布类似违规旅游广告者将被追责。昨天,北京市旅游委下发了《关于加强旅游服务广告市场管理的通知》,首次明确旅游服务广告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旅游券超低价销售、个人私自发布旅游广告、低价广告招徕顾客……今后,擅自发布类似违规旅游广告者将被追责。昨天,北京市旅游委下发了《关于加强旅游服务广告市场管理的通知》,首次明确旅游服务广告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据市旅游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关于加强旅游服务广告市场管理的通知》是依据《广告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旅游服务广告市场管理有关事项而特别制定的。根据通知,发布旅游服务广告的,应当是具有旅游服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旅游服务业务或者变相发布旅游服务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依据法律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服务项目和核定的经营范围发布广告。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作、发布旅游服务广告。

        《通知》中明确,旅游服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中涉及的旅行社名称、旅行社经营业务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电话、旅游线路、项目、时间、价格等服务内容,应当清楚、明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旅游服务广告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旅游服务广告中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旅行社的监管,对旅行社存在涉嫌无许可经营和误导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本地旅游服务广告市场的监管,对虚假违法旅游服务广告,要及时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查处。 (责任编辑:徐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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