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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一日游 旅行社强迫购物要付违约金

2013-03-04  本文来源于人民网    作者:人民日报 订阅《红星报》 | 向苏红网投稿
针对“强迫购物”等问题,《示范文本》明确,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购物场所购物或以参观等形式变相安排购物(合同中明示景点含购物场所的除外)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安排或强迫一次,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出台《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以合同约定的形式,明确了“一日游”纠纷易发、多发环节的双方责任,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推广使用。

  针对“强迫购物”等问题,《示范文本》明确,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购物场所购物或以参观等形式变相安排购物(合同中明示景点含购物场所的除外)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安排或强迫一次,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针对“黑社”、“黑车”、“黑导”等问题,《示范文本》明确,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应退还旅游者相应旅游费用(约定旅游服务项目未完成时间÷总游览时间×旅游费用总额),并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另外,为避免旅行社以调整行程、变更合同的形式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示范文本》明确,旅行社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含12小时)以上解除合同的,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旅行社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之内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如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事由,合同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以公平为原则分摊相应的费用。


(责任编辑:徐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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