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苏红网 > 红色新闻 > 热点聚焦 >

李某某案律师公布判决书

2014-01-24  本文来源于苏红网    作者:苏红网 订阅《红星报》 | 向苏红网投稿
昨天下午,李某某案中王某的代理律师周翠丽,又将法院李某某案的一审判决书发布在她的微博上,此举,再次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继几天前在公开将律协的处理决定书发在自己的微博上之后,昨天下午,李某某案中王某的代理律师周翠丽,又将法院李某某案的一审判决书发布在她的微博上。北京青年报记者看到,判决书的首页上,“犯罪记录封存,不得提供他人”的红色印章,非常醒目。周律师此举,再次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是否封存犯罪记录 法院一审二审结论不同

  记者当即打电话给周律师。周律师说,她收到的一审判决书上是有“犯罪记录封存,不得提供他人”的章,但她认为一审判决书上盖这个章,是错误的,是法院搞错了。因为在她收到的二审判决书上,已经没有了“犯罪记录封存,不得提供他人”的章了。所以,她认为法院是更正了一审的错误。她拿到的这份判决书,是属于可以公开发布的法律文书,不属于“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的案件。

  周律师说,既然法院二审裁定不“封存”,那么一审时,也就不应该封存。也就是说法院二审,维持的只是一审的判决,而是否“封存”,应该是没有维持一审的决定。既然二审没维持“封存”,那一审就应该也是不封存的。因此,她便将这份判决书公开发布在微博上。她的目的是希望公众了解案件的真相,她自认为并没有不妥。

  李某某案的犯罪档案 按法律规定不在“封存”之列

  据北青报记者了解,未成年犯罪档案封存,是近年司法部门推出的新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2年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按照上述规定,李某某案的五名被告中,王某是成年人,他的犯罪档案不在封存之列。此外,李某虽然年龄尚未成年,但他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也不在“犯罪档案封存”之列。但其他几名被告属于未成年人,按规定他们的判决书是应该在“封存”之列。

  争议焦点

  将该案判决书发到网上是否妥当 各界说法不一

  据介绍,李某某案是团伙案件,他们的判决书内容是完全一样的。李某某案涉及的五名罪犯,有的是未成年,有的是成年。在一份判决书中,未成年被告拿到的判决书上印着“犯罪记录封存”红章,而成年被告拿到的则没有。封存还是不封存,尚没有统一说法。

  另外,将这份判决书发到网上,是否妥当,各界说法不一。

  检察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对北青报记者说,李某某案已成关注度极高的案件,又涉及未成年人,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将判决书发到网上都不应该。

  而据另一名律师说,周翠丽律师的做法,法律方面,似乎也没有什么大问题。如果实在要追究的话,那也只是属于律师职业道德层面的问题。

  一位业内人士称,如果说周翠丽律师以前曾因不恰当披露信息,泄露当事人隐私被有关部门处理,那此次周律师的行为,无疑是将以前的错误再次表现。因为仔细阅读判决书,所有涉案人员作案细节,几乎曝光无遗。虽然她将部分个人信息做了处理,但涉案人的隐私,公众还是一目了然。他认为有关部门应该严肃处理这种行为。

  律协回应

  律协表示已知此事 准备着手调查

  据法院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介绍,“悬案封存”是法院的基本原则,李某某案的犯罪档案是肯定要封存的,而且全案封存。因为必须保护几名未成年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下,和缓刑的罪犯。这位人士称,周翠丽律师的行为是极其恶劣的,法院已向司法局,市律协投诉。希望有关部门尽快给予处理。

  北青报记者致电北京市律协,有关人士称,律协已得知周翠丽律师将判决书发到微博上的事,准备着手调查。纪律部门准备责令从网上撤下。律协已决定近一两天约周翠丽律师谈话。周翠丽律师是否会因此次行为承担更严重的处理结果,不得而知。

  事实+

  李某某案律师被处分 不服喊冤

  1月18日,在李某某强奸案中担任王某二审辩护人的周翠丽发表微博称遭律协处分。处分决定书显示,调查人是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委员会认为,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原则,应不得向出庭人员以外的人员公开庭审情况。周翠丽作为辩护人,将庭审情况以微博、博客和向媒体披露的方式公之于众,无异于向所有不能旁听的人员公布庭审情况,属于不当披露案情的行为。

  周翠丽公开发布的有关妇科检查材料,泄露了当事人隐私,也不当披露了案情。其公开发布的鉴定结论、监控视频、警方照片等,均属于案件证据的范围。周翠丽将案件证据公开发布,并且对案件证据、其他辩护人的意见进行分析、评价等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不公开审理的诉讼制度,且构成《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中“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的违规行为。

  周翠丽对此做出公开申辩,并做出10条说明,称自己只是在尽律师职责。

(责任编辑:林小琼)
关于苏红网 | 联系我们 | 商务合作 | 投稿邮箱 | 网站招聘 | 友情链接 | 服务条款 | 版权声明
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说法或描述,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主管单位:中央苏区红色旅游联盟 © 2008—2013 苏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