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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的背后凸显利益分配失衡

2012-04-10  本文来源于新京报    作者:闾宏 订阅《红星报》 | 向苏红网投稿
虽然现有土地制度对宅基地的转让采取严厉限制,只能向本集体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转让,不得向城镇居民转让。山东聊城在陈庄村推行新民居建设,拆除平房兴建楼房,村里宅基地有400多亩,如今兴建多层安置房只需用地100多亩。

强拆

        2005年9月8日,江苏南通,工作人员对一拆迁户进行强拆,以确保政府重点工程的实施。

  有计划经济特征的补偿方式已难适用中国城镇化进程,学者认为,补偿需引入谈判机制

  ■ 专题动机

  城中村改造时,村民对集体土地的补偿不满,往往成为引发矛盾、冲突的导火索。有学者研究发现,土地法中对农地的补偿,除了标准过低,还存在利益分配不公。

  首先农地被征收,依旧以原用途补偿,标准为年产值的30倍。北大教授王锡锌认为,这代表该土地30年的使用价值,而土地转用后的增值收益更没有在补偿中得到体现。

  其次,土地法中也没规定宅基地如何补偿。地方政府只得参照城市拆迁条例,进行补偿。但村民们认为只补房不补地的做法不合理。所以宁可选择“要宅基地,不要被征收”。

  制定于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虽已修改3次,但在征地补偿方面的规定仍未能适用于当今的城镇化进程。

  政协委员吴正德呼吁,尽快对农地补偿引进市场评估机制,并统一城乡不动产征收制度。

  藏换菊跪在冰冷的推土机前,那是2009年冬天,这名河北南宫市北街社员试图阻止搭在田里的守夜棚被铲除。她不满意征地所给的补偿———1年1200元。

  同样觉得补偿不公的村民王再英,拿着瓦块砖头,睡在自己屋顶阻止拆迁,后被拆迁公司的人打死。那是2008年7月2日凌晨,发生在北京密云县的李各庄。

  河北清河县张保俊也不要征地与拆迁补偿,他要自己的宅基地和房子。但他手中的宅基证未能保护住自己的房子。他被警察簇拥着,眼前房屋变为了瓦砾。事后他以各种途径讨要权益,请求行政仲裁,司法诉讼,包括上访。未果。

  国家信访局数据表明,2003年-2006年接待的上访人数中,有近40%涉及拆迁;这一期间建设部统计的这个比例则高达70%-80%。而中国社科院在此时间段完成的调查报告表明:只有2%。的上访能够解决问题。

  这其中究竟有多少上访是和城中村改造有关,目前没有相关统计。但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政府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冲突甚至是极端冲突,常有发生。

  对此,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一点都不掩饰他的忧虑。

  沈岿认为,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只是一种纯粹的补偿关系,这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合理和适用的,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却显得不合理。

  “不是低,是不公”

  北大王锡锌表示,土地法以30年产值作为农地补偿,政府只应获得30年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成都唐福珍,上海潘蓉,北京席新柱,河北张建林……在城中村改造中,他们都曾用过激烈方式对抗征地与拆迁。激发他们行为的外在环境与内在因素也许各有差异,但有一点相同,他们都认为征地补偿不公。

  对于补偿不公,研究者们首先给出的解释是补偿标准低。

  有研究者统计了西部地区的征地补偿,他们指出,按目前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这些补偿只能维持7年左右的生活;而按目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仅能维持2年多的生活。

  东部沿海地区相对高些,如浙江省,农村土地征用一次性现金补偿每亩约为3万元—12万元。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征地的补偿方式———土地的年产值乘以一个倍数(土地法中,倍数规定为30)。比如,河北南宫市张建林承包的地被征收后,获得1500斤小麦的时令价,支付40年。

  而细心的学者很快发现,这种补偿方式所存在的问题,不是支付价低,而是一种不公。因为产值代表的是一种使用价值(即使用权的价值)。而土地征收,意味着一种所有权的转移,集体土地变为国有。

  所以即便乘以系数30,那也只是30年的使用价值。而非所有权的价值。

  为什么规定为30?

  北大教授王锡锌说,不少地方解释为土地承包期限是30年,所以只能给农民补30年。王锡锌认为,这个说法很荒谬。即使30年承包期满,还可以继续承包,其耕种的土地还是集体的。

  换一种叙述角度,也许更能理解王锡锌教授的话,如果政府只支付了30年的土地产值,那么政府只拥有30年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永远的所有权。

  所以,张建林即便是获得40年的小麦补偿———比法律规定多了10年,他也还是选择以死抗争,来保卫田地。他分不清什么使用权和所有权,支撑他抗争到底的信念是“地是用来保命的。”
(责任编辑: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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