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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严刑为什么没管住“毒胶囊”

2012-04-18  本文来源于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郑博超 杨波 订阅《红星报》 | 向苏红网投稿
这两天,随着“毒胶囊”事件被媒体曝光,小小胶囊背后的“惊天秘密”触痛了百姓的神经。 

毒胶囊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今天,造假者还敢如此胆大妄为,并非是因为缺乏严明的法律约束,而是法律法规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毋庸置疑,造 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是监管者的失职懈怠。如何才能让职能部门尽职尽责地帮老百姓把好食品药品的安全关?这个问题如果不解决,百姓的食品就不会吃得安 心,百姓的药品也不会用得放心。 

  是法无规定,还是有法不依? 

  废旧皮料是如何“变身”药用胶囊的?央视记者对河北、江西的明胶加工企业调查后发现,大量皮革废料被加工成工业用明胶,通过地下销售渠道,卖给 浙江的部分胶囊生产厂家,进行加工处理后,生产成医药胶囊,灌入知名药品,最终流入患者口中。随后,央视记者在北京等地对胶囊类药品进行了买样送检,结果 发现13种药品铬超标,其中不乏知名的药品生产企业。 

  这样胆大妄为的“一条龙”造假,是因为在法律上存在空白吗?答案是否定的。正相反,我国法律对药品的加工、生产有着明确的规定。仅是为了保证药 品质量,我国颁布的相关法律文件就有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 产。第十一条规定,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第十二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由卫生部公告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对于工 业明胶不得用于食用和药用也作了明确规定。 

  我国刑法对于惩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等犯罪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还规定了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 

  但众多标准和规范在胶囊铬超标的事实面前,显得异常苍白、脆弱。由此看来,“毒胶囊”流入市场,和“毒腊肠”、“毒粉丝”、“毒奶粉”等造假食品一样,不是因为没有法律约束,而是对法律法规的公然蔑视和践踏。 
(责任编辑: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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