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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捕公判:典型的运动式执法

2012-11-03  本文来源于红网    作者:高亚洲 订阅《红星报》 | 向苏红网投稿
在一个所谓的“深得人心“的公捕公判大会上,被拉扯到大会台中央的无不被五花大绑,还要挂牌示众。一个很浅显的问题,凭什么这些犯罪嫌疑人或是犯罪分子要被拉上台上示众呢?这样的随意性,其实就是典型的运动式执法。

  10月31日,一场声势浩大的公捕公判大会在山东曹县人民会堂举行,20人在大会上被公开逮捕,曹县法院随后对被告人进行宣判。根据当地官方的说法,2000余人参加了大会。南都记者注意到,当地官员在大会上称,公捕公判是该县公开惩罚犯罪、震慑犯罪分子、扩大教育面的一项重大举措,体现了当地坚决打击刑事犯罪的力度和决心。(11月2日《南方都市报》)

  又见公捕公判!这是一种颇为吊诡的现象,一方面,禁止公捕公判已有明文,事实上早在1988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就联合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规定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都是违法的;不但对死刑罪犯,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及一切违法的人员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另一方面,公捕公判却在许多地方频频上演,少则“一年一度”,多则一年数次,并深得主司社会治安领导之心,认为此举能震慑犯罪,扩大教育。

  从群体心理学来讲,当处于群体环境中时,群体中的人甘心被各种激烈的言辞和虚假的形象所打动,哪怕是一句悦耳的言辞,都必然具有影响性的暗示效果。从这个角度讲,通过公捕公判的形式,向聚集的群体释放的信息会形成有影响力的暗示:安分守法,震慑犯罪、扩大教育的效果的确显而易见。但,但这种影响的持久力是值得怀疑的。而且,即便效果好,也不能成为它碾压现代法治精神的理由。

  无论公捕或公判,都是采取“示众“的形式,是一种法外之刑。比如公捕,即公开逮捕犯罪嫌疑人,就算掌握了确凿的证据,但在未得到法院的宣判之前,犯罪嫌疑人算不得是犯罪分子,很可能是清白的公民,如果这样贸贸然地将犯罪嫌疑人推到大会上,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人格侮辱,更有可能造成事实上的污蔑。而即便是已经被宣判的犯罪分子,他要接受的是法律的制裁,而不是在人格上也要遭受羞辱。

  在一个所谓的“深得人心“的公捕公判大会上,被拉扯到大会台中央的无不被五花大绑,还要挂牌示众。一个很浅显的问题,凭什么这些犯罪嫌疑人或是犯罪分子要被拉上台上示众呢?这样的随意性,其实就是典型的运动式执法。

  就是这样的运动式执法,却让许多地方政府官员钟爱有加,要知道每次的公捕公判大会,是集结了各路领导的“莅临“,在他们看来,公捕公判的联袂出演,是“惩罚犯罪、震慑犯罪分子、扩大教育面的一项重大举措”,是能体现维稳决心和力度的,而这些正是他们死守不放的修辞,至于是否与法治精神背离,是否侵犯人权,是否与历史背道而驰,都无关紧要了。

 

(责任编辑:李艺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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