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我国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的处罚从行政处罚上升到刑事处罚。几天来,广州、深圳、北京、重庆等地交警部门纷纷设岗,多名以身试法者被查获,将被以“危险驾驶罪”提起起诉。各地纷纷出现的“醉驾入刑第一人”,成为媒体的关注焦点。
近年来,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宝案”、广东“黎景全案”等醉驾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成为社会之痛、公众之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数据显示,2006年至2010年,每年有3500余人因酒后驾驶肇事死亡,9000余人受伤。而“酒驾”屡禁不止的根源,在于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从内心触动和震慑驾驶员。中国青年报曾有调查显示,81%的人认为我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有70%的人认为“违法成本过低”是酒后驾驶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在这样的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付诸实施,以法律的形式把“醉驾入刑”固定化,从根本上提高了醉驾的违法成本,将会对治理这一社会问题带来新的契机。“危险驾驶罪”等新增法律规定,也是近年来各界努力推动的结果,反映了民意呼声,是我国法治建设以人为本的一个具体体现和可喜进步。
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执法必严决定了法律的威慑力和公信力。一方面,力度体现严肃,不论是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对违法犯罪行为不查处、不立案的,要严肃追究办案人责任;还是各地警方正在掀起的气势如虹的执法浪潮,都表明了公安交警部门严格执法的决心。法网恢恢,不疏更不漏,执法力度不断加大,逢酒必查,严查到底,将会起到极大的震慑和惩戒作用,打消一些人的侥幸心理。
另一方面,公平彰显公信。“醉驾入刑”一旦入法施行,就有了普遍的法律效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对象没有例外,才能真正显现法治的公平正义。从以往看,“前紧后松”的运动式执法、“看菜下碟”的选择性执法等现象存在,极大地损害了法律和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因此,“醉驾入刑”的执行,需要把“公信力”铭刻在法治利剑上,一以贯之,一视同仁。这既离不开执法部门的自我规范和约束,比如这次公安部强调规范办案程序、提高执法办案质量;也需要把执行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这次各地落马的“醉驾入刑第一人”中,不少人对“醉驾入刑”规定表示“不知道”、“不清楚”,既说明相应的法律宣传普及工作还需要加强,也表明对这些违法醉驾者依法处理,本身就是很好的普法宣传。依照法律规定、违法事实和情节,让这些“醉驾入刑第一人”付出应有的代价,将是一堂生动而有力的法制课,其意义不仅是以儆效尤,更是如同商鞅在变法之初“徙木立信”一样,树立“醉驾入刑”新规的威信,进而在全社会营造抵制酒驾、醉驾的共识与自觉。
当然,在豪饮风兴盛、酒桌文化顽固的环境下,酒后驾车行为具有多发性,治理之路任重道远。“醉驾入刑”新规的横空出世,一个重要意义正在于从原来的突击式检查,转为依靠法治力量的常态化治理,实现打击酒驾行为的长期化、制度化。面对“醉驾入刑”走入社会现实,人们不仅关注“第一人”,更关注“每一个”,只有治理坚持不懈,执法力度不减,才能使条条道路真正成为畅通安宁的幸福通衢。
(责任编辑:邹玉玲)-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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