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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青受审感众叛亲离:你们是看毛主席的船快沉了

2013-04-17  本文来源于《江青案辩护纪实》    作者:马克昌 订阅《红星报》 | 向苏红网投稿
江青一出法庭就气势汹汹地嚷叫:“骗人,《刑法》、《刑事诉讼法》都是假的,王洪文发言为什么不让我对质?”江青又大骂:“王海容、唐闻生两只耗子,看到毛主席的船要沉了,就往邓小平的船上跳。”这也许是江青深感到众叛亲离,失道者寡助的苦楚和自己的打算落空的气愤。还说:“我辛辛苦苦写了两个月,都白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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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11月26日上午,第一审判庭开庭审问江青,出庭支持公诉的有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副厅长喻屏、史进前、6名检察员和6名助理检察员。特别法庭出庭的有庭长江华、副庭长伍修权、曾汉周、黄玉昆和17名审判员。第一审判庭审判长曾汉周主持审判活动。审判员曲育才、沈建进行法庭调查。

  江华庭长开庭宣布:按照本法庭的决定,第一审判庭审问江青、张春桥、王洪文、姚文元和陈伯达5名被告人,今天开庭审问江青。随即传被告人江青到庭。法庭就起诉书指控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密谋策划,由王洪文到长沙向毛泽东主席诬告邓小平、周恩来等,阻挠邓小平出任国务院第一副总理的事实进行调查。

  审判长就以下问题审问江青:1974年10月17日夜,是不是你把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召集到钓鱼台17号楼去的?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说了些什么?王洪文去长沙是不是你们4人共同密谋的?你为什么要王洪文在毛泽东主席接见外宾之前去?

  江青对以上审问的回答,均是“不记得”或“不知道”。

  检察员王振中发言,揭露江青等人密谋策划诬告周恩来总理和邓小平副总理的事实。接着法庭出示、宣读有关证据,并传唤同案被告人王洪文出庭。这位“文化大革命”中上海造反派的总司令,被提拔到党中央副主席的高位趾高气扬不可一世的人物的出庭,引起人们的相当注意和兴趣,看到他一副萎靡不振的样子,真有点儿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之叹!他在法庭上的表现是尽量恭顺,同江青的反差很大。王洪文在法庭上一直不敢面对江青,似乎感到双重压力,供述也特别小心。他在法庭上供认,他同江青、张春桥、姚文元一起密谋到长沙去向毛泽东主席诬告邓小平等,召集人是江青。但王洪文供述:“去长沙是我主动提出的,江青等均表赞成。江青还提出要赶在毛主席接见外宾之前,去长沙见毛主席。”王洪文还供认,从长沙回到北京后,即向江青、张春桥、姚文元传达了去长沙的情况,在传达过程中,江青又通知了王海容、唐闻生来参加。事后江青又叫王海容、唐闻生再去长沙向毛主席诬告邓小平,其目的就是要阻挠邓小平出来担任国务院第一副总理。

  江青起初听着王洪文的供述时,沉默不语。但不久就按捺不住了,上身前倾,紧紧地按住头上的耳机,似乎是仔细地在倾听,愈来愈激动,不停地对王洪文翻白眼,表明她对王洪文在法庭上的表现和供述深表不满。江青下来后说:“王洪文就讲了一句实话,就是上长沙告状是他自己提的……”

  江青在王洪文供述过程中情绪激动,突然高声大叫:“报告法庭,我要方便一下。”曾汉周庭长听见江青叫声,迟疑一下。江青又高叫:“我要方便一下。”曾汉周庭长听明白了,立即表示允许,就由两位女法警将江青带出法庭,法庭调查被迫中断。王洪文也暂时退庭。全场等候约10多分钟,江青回到法庭暂时未见到王洪文便吼叫起来:“他在哪儿?王洪文在哪儿?”王洪文再次出庭供述时,江青一直对他翻着白眼。王洪文讲完后面容惶惑不安,江青也以无奈的神情,看着王洪文被带下法庭。接着,出示和宣读姚文元有关供词及提供的日记摘录,以及张玉凤的有关证言节录,都证明了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法庭还通知王海容、唐闻生先后出庭作证。接着,检察员江文发言,揭露江青在1974年10月17日的政治局会议上,借“风庆轮”问题发难,把矛头对准周恩来总理和邓小平及国务院其他领导人,阻挠邓小平担任国务院第一副总理,为他们篡党夺权创造条件。这就是长沙告状的起因和它的背景。

  审判长曾汉周又重复以前的问题再次审问江青,而江青却在大量证据面前仍然作否定回答。曾汉周最后宣告被告人江青策划“长沙告状”诬陷周总理、邓小平等领导人的事实已调查完毕。把被告人江青带出法庭后,宣布休庭。

  江青一出法庭就气势汹汹地嚷叫:“骗人,《刑法》、《刑事诉讼法》都是假的,王洪文发言为什么不让我对质?”江青又大骂:“王海容、唐闻生两只耗子,看到毛主席的船要沉了,就往邓小平的船上跳。”这也许是江青深感到众叛亲离,失道者寡助的苦楚和自己的打算落空的气愤。还说:“我辛辛苦苦写了两个月,都白费了。”

  当“长沙告状”的法庭调查实况,通过电视广播后,举世瞩目,也引起世界各地强烈反映。律师们心中也有数,因为在本案审理前,中央领导就明确指示,要严格将政治上的路线错误与法律上的刑事犯罪区分开。而长沙告状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上的诬告陷害行为,是需要研究的,律师也向法庭作出反映。最后,特别法庭在判决中未将长沙告状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写入判决书中,从而严格地划清了罪与非罪(在本案中即所谓路线错误和刑事犯罪——编者)的界限。

(责任编辑:徐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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