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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作风建设常态化监督检查有规可循

2015-02-04  本文来源于闽西新闻网    作者:赖志雄、林佩贤 订阅《红星报》 | 向苏红网投稿
  为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在全市党员干部中纠正不良习气树立清风正气的意见》,着力构建与闽西苏区相匹配的干部队伍,近日,市纪委监察局印发了《关于作风建设常态化监督检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为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在全市党员干部中纠正不良习气树立清风正气的意见》,着力构建与闽西苏区相匹配的干部队伍,近日,市纪委监察局印发了《关于作风建设常态化监督检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共6章19条,明确了监督检查目的要求、组织领导和工作纪律,具体规定了监督检查通过日常监督、专项检查、集中检查、社会监督、通报曝光等五种形式,监督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在全市党员干部中纠正不良习气树立清风正气的意见》、领导干部遵守纪律和作风建设、群众或新闻媒体反映的作风建设、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等六个方面。同时,明确加强责任追究注重结果运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以下发整改通知书、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对问题反映较多的地区或部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其党组织和纪委(纪检组、纪工委)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发现的重要问题及采取的处置措施,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对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党员、干部,综合运用廉政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处理;对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利益,依法予以收缴或纠正;对造成公共资金、资源浪费的,依法责令当事人退赔;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落实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措施不力的,或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以及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追究有关地区、部门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对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要追究有关地区、部门纪委(纪检组、纪工委)的监督责任;对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纠正错误、挽回损失的,可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理;对故意隐瞒事实或隐匿证据,干扰阻碍监督检查的,从重处理。

  《实施细则》规定,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和问题处理结果情况,将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评价内容,作为党员干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廉政审查和所在单位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责任编辑:张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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