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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评:网络信息保护 正站在新的法治起点

2012-12-29  本文来源于人民网    作者:人民网 订阅《红星报》 | 向苏红网投稿
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这个决定,是以法律形式保护公民个人及法人信息安全;这个决定,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这个决定,也解决了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滞后的问题。纵观决定,网友们从中发现了诸多亮点,心中多了一些踏实。

  《决定》在手,公民在信息保护时就好比穿上了法制盔甲,每个公民都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我的信息我做主,无论是谁,想收集我的信息,给个理由先。理由不正当、不合法,不说清楚收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不经过我的同意,休想收集和使用我的电子信息。同时,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收集我的信息之后,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不过,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道德自觉未必靠得住,如果发现了个人身份、个人隐私被泄露,怎么办?一方面,完全有权利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立即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另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必须采取措施删除或制止,如果不制止或故意推诿,我们就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控告!

  当然,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只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也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仅破坏法律尊严,还会瓦解法律权威,产生更恶劣的负面效应,犹如破坏了法治之源。这样的国家机关还有何公信力可言,这样的工作人员还有何资格待在位子上?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保护公民的电子信息离不了立法,也离不了法律的有效执行。法律再完善,如果不执行就是一纸空文;如果执行得不到位,也会削弱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和信仰。《决定》明确规定了违法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谁把法律踩下脚下,谁就应该被依法惩处,只有严格落实《决定》,秉公执法,才能震慑违法者,公民的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才更有保障。

  通过健全的网络立法,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起步,到保障公民的其他合法权利,健康、安全、畅通、宽松的网络环境才会近在眼前。

(责任编辑:徐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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