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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评李昌奎案:公正大于天

2011-07-20  本文来源于成都商报(成都)   订阅《红星报》 | 向苏红网投稿
社会之所以需要法官,是因为人们相信,法官能让这个社会变得更公正。法官的这个作用是通过具体案件的判决体现出来的。
  云南省高院启动了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幼童一案的再审程序。这是舆论对二审改判的广泛质疑争得的结果。李的行为无论从其作案手段的残忍还是直接后果来看,都赛过前段时间药家鑫案,然二审将死刑改判死缓,云南高院还对此进行了一番并不令人信服的解释,遂有舆论的反弹。
 
李昌奎
 
  撇开其他外在因素,就法律本身而言,至少从目前披露的情况看,李免死的理由很牵强。这也就是尽管多数人都不反对要少杀慎杀,但包括一些法律学者及法官在内, 都认为少杀慎杀的政策不适应该案的原因。在人权意识彰显的今天,法律对死刑应该慎之又慎,并在条件成熟时,最终取消死刑。但应该意识到,取消死刑是对生命 的尊重,而不是对罪行的宽恕,罪行本身是不可宽恕的。换言之,取消死刑当且仅当与对生命的理解有关,决不意味着罪行可以宽恕或辩解。如果因为要尊重杀人者 的生命,就连他犯下的杀人罪行也可宽恕,则陷入了另一误区。
 
  这就需要一种可替代性的措施来执行原先死刑对罪行的惩罚功能。在一些废除死 刑的国家,它主要由“不可减刑或假释的终身监禁”来体现。但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发展出一套类似的替代规定,除死刑外,最严厉的惩罚就是死缓。然而,死缓的 减刑和假释条件过于随意,只要在服刑期间表现得好一点,一般都能得到减刑,因此,一个人被判死缓,实际等于有期徒刑。而有期徒刑还可以减刑。由此造成的后 果是,一些罪大恶极的罪犯但凡有可能,都会极力争取判死缓,最后,通过所谓服刑期间的积极表现,在监狱呆上个10多年时间几乎都能出狱。对受害者及其家属 来说,显然,这是不公正的。
 
  法律的本质在于公正,只有公正才能服众。无论是保留还是取消死刑,若不能做到公正,人们就会丧失对法律的信 心。而公正的本质,按照哲学家赵汀阳的看法,是一个对称原则,即行为和报应的对称,付出与收益的对称,或者行为与回应行为的对称,中国传统的所谓善有善报 恶有恶报、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尽管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不再提倡“以牙还牙”之类观念,更不鼓励 个体的报复行为,但并不表示公正的元价值就消失了,法律必须为受害者伸张正义。如果法律做不到这点,就不要简单地去否定民间“杀人偿命”天理观的正义性。 因为“杀人偿命”的观念正是基于对社会公正的一种朴素的理解和期望。
 
  “公正”的价值体现在刑法中,就是“罪罚相当”,这是刑法的一 个基本原则。法官在具体判案时,无论是基于人道考虑,还是其他原因,只能在这个原则的前提下去裁量。因此,在社会还未准备好替代条件去取消死刑的情况下, 对少杀慎杀政策的把握就要务必准确,可杀可不杀的不杀,但同时也就意味着,该杀的必杀。事实上,最高法院对死刑的适用条件是,罪大恶极,以及证据充分不允 许出错,符合这两个要件的,都属于必杀之列。本案中,惟一可以不判李死刑的理由是他得到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可惜受害者家属并未如此选择。
 
  社会之所以需要法官,是因为人们相信,法官能让这个社会变得更公正。法官的这个作用是通过具体案件的判决体现出来的。所以,法官判案,一方面不能被舆论和社会情绪所左右,另一方面也不能刻意为保持判案的独立性而罔顾基本的民心和道义。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只会使人们对法律和法官群体更疏远、更怀疑。目前,我们正陷入了这样一种信任危机中。
 

(责任编辑:肖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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