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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权益何止在315?

2013-03-15  本文来源于人民网   订阅《红星报》 | 向苏红网投稿
又到一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又到一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从1997年起,用每年确定一个主题的方式,开展相关活动。315业已成为一个符号和期待,成为守护消费者信心的舆论阵地,也成为某些不良商家的梦魇。

  毋庸讳言,315开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大门,从过去不知道维权、不懂得维权到如今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维权已经深入人心。在政府、协会、媒体、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商品质量、服务水准和消费环境都在出现积极变化。

  同时不可否认,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安全事件频发,有的问题甚至触目惊心,距离安全消费和放心消费的目标相去甚远。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百姓收入不断增长,钱包鼓起来之后,可买的东西很多,但是可购买商品的质量安全却难如人愿。这是一个令人尴尬的事实。

  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责无旁贷。如何实现更有实效的监管,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做出了更优化的机构设置,如食品、药品监督中“多龙治水”的积弊有望终结。在现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中,既有重复监管,又有监管“盲点”。以养猪为例,一头猪从饲养到餐桌,共有畜牧、商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卫生等众多部门参与监管。以质量检测为例,一个产品多部门重复检测、无效检测的现象普遍存在,正所谓“政出多门却问责无门”。新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建立,将从根本上改变分段监管的现状。

  有了更好的监管体系框架,还必须做到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让违法违规者付出足够大的代价。有两个问题需要指出:一是一些生产和流通企业质量诚信意识缺失,而我们对失信惩戒的力度不足,违法成本太低。二是执法不严,甚至存在“为利执法”现象。行政和执法部门一方面应该加强对生产、经营者违法犯罪行为的追究力度,依法快速、高效的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并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提高经营者违法犯罪的成本;另一方面,应强化监管者的责任,如果监管者发生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督促监管者公正尽责。

  必须看到,我们不缺法规条文,缺的是严格的执法者,如果违规违法者得不到严惩,甚至可以“疏通”,建立不起对法律的敬畏,仅靠315运动式的打假,不可能有效解决产品质量危机。此外,如果投机取巧者获利而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就会引发他人效仿,进而带来更多的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常态化、制度化和法律化的监管和源头的守护更为重要,而不是期待每年的315能爆出什么猛料。 


(责任编辑:袁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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