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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应当让百姓自己做主

2011-09-15  本文来源于沈阳日报    作者:吴睿鸫 订阅《红星报》 | 向苏红网投稿
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于今年9月1日开始试运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患恶性肿瘤等9种重大疾病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于今年9月1日开始试运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患恶性肿瘤等9种重大疾病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9月14日《人民日报》)

  住房公积金本是一种强制性社会福利,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如今成了“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用它买房,由于房价高企,住房公积金无疑是杯水车薪;拿它来看病,或让孩子上学,现行法律又不允许。于是,普通老百姓不得不望“金”兴叹。

  正是因为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呆板,教条,不近人情,才造成了越是有购房能力的高收入群体,越能尽情享受住房公积金带来的益处,而没有购房能力的低收入阶层,倒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的福利待遇,这种“济富不助贫”的制度安排,不仅对低收入者不公平,而且也有悖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初衷。

  好在深圳已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及时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外科手术”,将提取业务扩充到最低生活保障和重大疾病,凡普通老百姓遇到这两种情形时,可以自由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这项充满人性化公共政策的隆重推出,立马受到社会和舆论的追捧和激赏。可以想象,当一个危在旦夕的病人因没钱得不到及时治疗时,制度却死板地不允许动用公积金来救命,那么,账户里的大笔住房公积金,对他又有什么意义呢?

  可是,就是这项很值得推广的公共政策,始终没有在国内各地流行起来。因为,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广州市等地原本也想像深圳那样,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实施扩容,但是,由于现行制度障碍横亘在面前,只能暂缓这项提议的讨论,等待国家相关部委对条例的解释或修改意见。

  我觉得,面对住房公积制度实践中存在的弊端,国家层面不能坐视不管,应主动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中不妨增设这样的条款:只要不违背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缴存人拥有自己支配和使用的权利。换言之,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普通老百姓对住房公积金,可以自己做主,自由支配。

  实际上,新加坡1955年开始实施中央公积金制度,开始只是一个简单的养老储蓄制度。几十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发展演变成为一个综合性的、包括养老、住房、医疗的制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也不妨借鉴新加坡的经验,把住房公积金变成集多种社会保障于一体的福利制度,住房公积金与其他社会保障之间保持“互通性”,老百姓不管是购房还是治病,不管是养老还是子女教育,都可以支取和使用自己账户里的公积金。

(责任编辑:邹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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