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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12-10-09  本文来源于新京报    作者:新京报 订阅《红星报》 | 向苏红网投稿
公安部修订发布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简称123号令),对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除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外,123号令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昨日,公安部修订发布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简称123号令),对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除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外,123号令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处罚

  大客挡号牌由记6分提高到12分

  此次新增2项记12分的记分项,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以上的记12分;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记12分。

  此外,机动车超速50%以上,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违法停车,由记6分提高到12分。

  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

  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决定,取消了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记12分的内容,规定饮酒后驾驶扣12分。

  关于服务

  科目考试合格当日可领驾驶证

  123号令还推出6项便民服务措施。

  其中,将核发和补换领驾驶证的时限由3日缩短为1日。群众在驾驶证遗失或损坏后,在申请办理补换证的当日即可领取新的驾驶证,方便群众驾车出行。同时,对于申领驾驶证的群众,在三个科目考试合格和宣誓仪式后,当日就可领取驾驶证。将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由2年延长至3年。
(责任编辑:邹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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