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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属典型霸王条款

2011-05-26  本文来源于京华时报    作者:袁国礼 订阅《红星报》 | 向苏红网投稿
“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该条款(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近日,北京市消协公布首批5类典型的霸王条款,并进行了点名批评。

  “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该条款(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价格酌情调整收费标准”……这些深受消费者痛恨的格式合同条款引起了北京市消协的注意。近日,北京市消协公布首批5类典型的霸王条款,并进行了点名批评。

  消协表示,今年3月份开始征集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截止到4月30日,共收到消费者发来的信件、邮件279件,通过其它方式收集到各类格式合同3100余份,存在问题的不公平格式合同主要涉及美容美发、商业零售(以商场、超市为主)、机动车销售、物业管理、电信、健身、房地产中介、洗染、沐浴、洗车等行业。

  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已将这些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移交行政执法部门,由执法部门对经营者作出进一步处罚。北京市消协强调,商家在与消费者订立格式合同时,不应免除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同时还不得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排除消费者应该享有的相应权利。

  五类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1

  “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

  消协点评:根据有关规定,出租场地的经营者,应当对场地和附属设施的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场地或其附属设施及服务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

  霸王条款 2

  “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或“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

  消协点评:此条款一般以公告形式存在,多在商场打折、促销时使用。但打折商品在商场未事先标明其质量缺陷的,不属于处理品,应按正品对待。一旦出了质量问题,商场应无条件为消费者包修、包换或包退。经营者也不能以打折商品、奖品、赠品等理由免除自身对所售商品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责任编辑:邹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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