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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孕药实名制:误读下的害人“蛋”

2011-12-29  本文来源于红网    作者:张楠之 订阅《红星报》 | 向苏红网投稿
近日,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购买紧急避孕药须实名,有网友质疑这一规定可能泄露公民隐私。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称,做出实名认证规定,是为了贯彻国家的要求,也是担心有人滥用紧急避孕药药品。

  近日,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购买紧急避孕药须实名,有网友质疑这一规定可能泄露公民隐私。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称,做出实名认证规定,是为了贯彻国家的要求,也是担心有人滥用紧急避孕药药品。(12月28日中国网)

  按照计生委等国家六部委联合下发的《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规定,所谓的“两非”是指“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在这里,“非”指的是“非医学”,而两种被整治的行为都是与“性别”有关的,一个是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一个是对性别进行人工选择。

  明确了这一点之后,我们再来看紧急避孕药物的作用原理,以及它的性质。无论其商品名称是什么,紧急避孕药的通用名称是相同的,即“左炔诺孕酮片”,其作用类别为“口服避孕药类非处方药药品”,也就是说,购买这种药物是不需要医生开具处方,而是可以在药店自行购买的。另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这种药被归类于“口服避孕药”,而非“口服流产药”——两者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前者为避孕,后者才是终止妊娠,而且购买后者需要有医生的处方。

  紧急避孕药需要在无防护性性生活或避孕失败72小时以内服用,其避孕机制是“显著抑制排卵和阻止孕卵着床,并使宫颈粘液稠度增加,精子穿透阻力增大,从而发挥速效避孕作用”。这句话的意思很明白,就是此时卵子尚未受精,或者已经受精但尚未着床,在这种情况下,胚胎都有可能不存在,怎么可能对性别进行鉴定或选择呢?而不存在对性别的鉴定和选择,又怎么可能属于“两非”整治的对象呢?既然不属于“两非”整治的对象,那么,对购买用于紧急避孕的非处方药物的顾客进行实名登记,就没有任何道理可言。

  相较之下,其他地方在贯彻六部委的《方案》时,只对中止妊娠药物作出详细规定,而没有对紧急避孕药作相应规定。福州市对紧急避孕药实行实名制,究其原因,是有关部门对六部委的《方案》进行了过度解读,或者说是误读。这样的规定还是赶紧改改吧。也希望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出台某项措施前,多一些考量,免得贻笑大方,贻害公众。

 

(责任编辑:邹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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