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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官员或因不执行法院判决被拘留

2013-12-24  本文来源于苏红网   订阅《红星报》 | 向苏红网投稿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于排除我国目前“民告官”的种种法律障碍和困难,保障官民争议解决法律渠道的顺畅将发挥重要作用。

  人们的脑海里多半还有着“官官相护”的思想,这种不信赖行为是与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封建思想是分不开的,所以始终不能摆脱根深蒂固的“官官相护”思想,始终认为法院与行政机关是一家人,都是“官府”,法院裁判时肯定会“偏袒”行政机关一方。近日,国民迎来了一种非常和谐的声音。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3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这是自1989年通过后,这部“民告官”法的首次修改。总共51条的修正案草案,表明立法机关决定对这部法律进行大幅度修改,着力解决行政诉讼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

  最高法院统计显示,近年来全国法院年均受理行政案件仅有十几万件,占全部案件总量的比例很低。

  对此,草案从多方面完善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应诉;扩大了受案范围,将行政机关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等纳入受案范围;明确可以口头起诉,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强化受理程序约束,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书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等。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为了解决行政案件“审理难”问题,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在总结现行做法的基础上,草案完善了管辖制度,规定了集中管辖和提级管辖的规定。

  针对“执行难”的问题,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责任,一是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予以公告。二是规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作为一部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行政诉讼法在颁布实施20多年之后面临首次大修。专家表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于排除我国目前“民告官”的种种法律障碍和困难,保障官民争议解决法律渠道的顺畅将发挥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林小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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