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开了向十八届三中全会提交的“383”改革方案总报告,其中有一项是:“建立廉洁年金制度,公职人员未犯重大错误或未发现腐败行为的,退休后方可领取。率先从公共部门及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新提拔干部做起”。
这个改革方案报告事先公开,或许有试探和征求民意的意思。笔者以为,公职人员“廉洁年金制度”不管国外实践效果如何,根据中国国情和特色,这项建议不宜实行,或曰应当缓行。
首先,实行“廉洁年金制度”于法于理都说不通。所谓“廉洁年金制度”,就是“公职人员未犯重大错误或未发现腐败行为的,退休后方可领取。”遵纪守法,廉洁从政,不犯重大错误,这是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和履职行为的规范,始终严格遵守,是他们的本分,否则,便会受到纪律乃至法律的惩罚。工作期间,做了本职本分的工作,退休以后就能获取一大笔奖金,是不是有点滑稽捣笑?依此推理,工人们兢兢业业工作一辈子,清清白白,也未犯重大错误,退休以后是不是也应该发给“廉洁年金”?还有农民、自由职业者等等,他们辛辛苦苦工作数十年,干干净净,也未犯重大错误,退休以后是不是也应该发给“廉洁年金”?当然没有他们的份,这于法于理如何说得通?因为,法律面前要讲人人平等,情理面前要讲一视同仁。
其次,实行“廉洁年金制度”势必扩大收入分配不公。就我国现行的收入分配状况而言,公务员的工资以及退休后的养老金比企业工人都高出很多,比民营私营企业的工人高出更多,有的甚至悬殊将近10多倍。如果退休以后,对于前者再发“廉洁年金”,而后者却不享受不到,两者收入差距势必进一步拉大。这让亿万工人心理如何平衡,情何以堪?
另外,公职人员还包括公有制企业的管理层,他们这些人都是有“企业年金”的,并且数额也相当惊人,而非公企业一般是不实行“企业年金制”的。所谓“企业年金制”,就是单位为职工存储一份补充养老保险,退休以后由个人享受。试想,国企的公职人员,本来工资就高,再拿“企业年金”,再领“廉洁年金”,其待遇水平岂不是更让普通工人“望尘莫及”吗?
还有,“廉洁年金制度”设计者的心态值得质疑。在该制度设计者中,恐怕不会有普通工人农民,基本上都是公职人员,他们都将是“廉洁年金制度”的受益获利者。他们之所以会琢磨出这个只惠官、不惠民的“劳什子”,与其“自肥”心理不无关系。为什么中国有些法律、法规和规章“肥官瘦民”?就是因为官员掌控决定权,百姓没有置喙权。譬如,养老保险制度,为什么企业职工单位和个人都要缴费,而公务员却单位和个人都“一毛不拔”,养老金反倒比企业职工多出好多倍,要求“并轨”民声鼎沸,却迟迟没有人理?这都是顶层制度设计者们“自肥”意识作祟所致。
总之,公职人员“廉洁年金制度”应当缓行。否则,势必激起民怨,加剧官民矛盾,有害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陈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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