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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致少女投河自尽

2013-12-16  本文来源于苏红网   订阅《红星报》 | 向苏红网投稿
服装店老板怀疑高中女生琪琪偷窃服装,将监控视频截图发至微博并求人肉搜索。很快,她的个人隐私信息曝光,成为身边同学朋友指指点点的对象。而后她从陆丰望洋河桥上跃下身亡。

  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

      陈凯歌指导的电影《搜索》里讲述了癌症晚期的叶蓝秋因为一起公交车不让座的事件,遭电视台王牌栏目《今日事件》曝光,从而引发了一场社会大搜索,集体讨伐叶蓝秋的道德沦丧。事发之后,一通匿名电话又让叶蓝秋背负了“小三”之名,一周之后,本应该接受住院化疗的叶蓝秋决定以自杀来告别这个世界。而这个类似的悲剧也发生在了一个花季少女身上。服装店老板怀疑高中女生琪琪偷窃服装,将监控视频截图发至微博并求人肉搜索。很快,她的个人隐私信息曝光,成为身边同学朋友指指点点的对象。而后她从陆丰望洋河桥上跃下身亡。

  不堪“人肉搜索” 花季少女自寻短见

  时间定格在12月3日20时24分,在连续发出“第一次面对河水不那么惧怕”“坐稳了”两条微博后,网名为“IforeverLm”的琪琪跳入河中,结束了自己年仅18岁的生命。

  家人认为琪琪之死与一起“人肉搜索”有关。据警方通报,在陆丰市陆城某中学就读高中的琪琪,曾于12月2日到该市东海镇金碣路的某服装格仔店购物。但没过多久,琪琪购物时的监控视频截图就被该服装店的店主蔡某发布到了网络上,并配文称截图中的女孩是小偷,请求网友曝光其个人隐私。

  这则“人肉偷衣服女生”的信息引起了热烈反响,众多网友纷纷参与“人肉搜索”。很快,琪琪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均遭到了曝光。同时,网络上也不乏对琪琪进行批评辱骂的声音。

  琪琪父亲认为此举致使女儿自寻短见。琪琪姐姐在微博上公开指责涉事服装店店主系“诬陷”,参与“人肉搜索”的网友的行为导致“一个花季少女无奈走上绝路”。

  陆丰市宣传部副部长黄贤嘉告诉记者,经大量取证,当地警方已于12月8日立案侦查,并将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服装店主,女性)刑事拘留。目前,相关部门继续开展处置工作。

  “一路走好 相信天堂不会有‘人肉’”

  涉事店铺名为“格仔店”,位于陆丰市中心城区商业街。记者13日上午来此发现该店已经关闭。附近居民说,该店在四、五天前已经停止营业。

  涉事店主的微博名已经重新更换“马甲”。在名为“格仔店Amber蔡”的新浪微博上,最新的一条微博发表于12月3日,但内容已经删除。不过相关的评论多达768条,其中绝大部分评论充满了指责和侮辱。

  核心当事人,一方死无对证,一方刑拘在案,陆丰警方以办案为由拒绝接受采访。记者随后来到琪琪所在中学,希望还原琪琪最后的日子。

  据其班主任介绍,琪琪就读于高三四班,琪琪表现不错,守纪律,比较内向、文静。“12月2日到3日,琪琪身体都不大舒服,她说是胃痛向我请假,我也跟她父母沟通,得到确认后,我就准假了。所以事发前两天琪琪主要在家里。”这名班主任说。

  该校副校长告诉记者,事后他与琪琪母亲沟通得知,3日傍晚吃完晚饭后,琪琪就开着电动摩托车离家,其间与母亲一直有联系,琪琪告诉家人,晚上9点左右就回去,但到了晚上9点多,已经联系不上,其母亲开始向学校反映情况。“她年纪小,估计是微博‘人肉’带来了一定的压力。”这位不愿具名的副校长表示。

  琪琪所在班级的一些同学告诉记者,琪琪在班集体并不活泼,朋友不多,加上不善倾诉,面对突如其来的“人肉压力”,消化不了才走上了绝路。

  在网络上,众多网友为逝者点亮了蜡烛,反思“人肉搜索”。一网友评论道:“一路走好,相信天堂里不会有‘人肉’”。

  华南理工大学新闻学院教授李幸认为,对于同为90后的店主和死者,一方不曾想到“网络暴力”会失控至超出个人想象,预估不足;一方因为毫无社会经验,面对“网络审判”束手无策,直至绝望,加上个人性格等因素最终酿成命案。

  “人肉搜索具有放大效应,对于生活在一个小镇上的女孩子来说,更是感觉草木皆兵,人言可畏。面对网民居高临下的道德审判,对未来生活产生了极端恐惧。”李幸说,问题的根源是,双方都缺乏法律意识,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值得人们反思。

  拿什么终止脱缰的“人肉搜索”?

  从2006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虐猫女”事件到2008年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女白领死亡博客”事件,到2009年“央视实习生”事件,再到如今的“花季少女投河”案件,“人肉搜索”的悲剧不断上演,对人肉搜索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疑问,从未停歇。

  广州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表示,即使是犯罪分子也享有名誉权和隐私权,“在网络上曝光个人隐私信息,无疑是‘网络示众’,这与‘文革’时的集中宣判,古时候的游街示众没有实质区别。”陈舒说,国家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提及“人肉搜索”,而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多见于宪法、刑法、民法、侵权责任法等一些原则性规定和行业性规范,缺乏全局统筹和可操作性。

  在司法实践中,2008年的“人肉搜索第一案”,当事人王某因“婚外情”致妻子死亡而被人肉。法院审理认为,尽管王某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标准,但依然享有名誉权、人格尊严依法应受到保护,最终判定两网站侵权,并支付给王某8000元精神抚慰金。

  2009年6月,江苏徐州市出台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率先向“人肉搜索”说不,此举遭到网友炮轰。在随后的人民网调查中,九成网友表示反对,认为这是在封杀网络监督,为贪官污吏提供保护伞。

  执行“人肉搜索”的“网络侦探”们往往是借着“行善、寻找真相”的名义去追究别人的过错,却在这一过程中越过了道德界限,其性质类似于“执行一种私刑”,从而违反了另一种更大的正义,这是互联网上可能发生的事情。 目前国内的“人肉搜索”已经渐成一种商业模式,已经有许多大的互联网公司和大型的搜索引擎参与其中。政府对于国内所有提供“人肉搜索”服务的网站应加强管理,让它们在服务条款中严格界定属于威胁、中伤、诽谤、猥亵或其他有悖道德或违反法律的行为。


(责任编辑:林小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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