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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夺命”乃监管制度落空

2013-12-24  本文来源于苏红网   订阅《红星报》 | 向苏红网投稿
近日 ,“圆通毒快递事件致1死9伤”这一消息引来了很大的关注。快递安全问题引起社会和媒体的极大关注,同时也引起了网民的担忧。

   图为网购的鞋
 图为网购的鞋

       网购也好,或者邮寄其他的东西,在不知不觉中,快递已经渗进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很多人等待快递时焦灼的心情,收到快递时的喜悦之情,我们慢慢地都能体会到。但是快递行业中也出现了不和谐的事件。近日 ,“圆通毒快递事件致1死9伤”这一消息引来了很大的关注。快递安全问题引起社会和媒体的极大关注,同时也引起了网民的担忧。

  11月29日上午,山东省广饶县居民刘兴亮收到一件散发着异味的快递,当晚10点多,他在医院永远闭上了双眼。在此前后,两位山东其他地方的网购客和7名投递员工也先后染病入院。本月20日下午,山东省通报了这起恶性事件相关情况。武汉收件公司由于收寄验视不规范,将被依法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21日上午,圆通公司在微博致歉。

  从野蛮分拣到贩卖信息,从龟速快递到夺命快递……这两年,中国快递业确实疏漏百出,值得反省。隔靴搔痒的追问不如理性反思,有人说是加盟门槛太低,有人说是相关立法滞后,但从夺命快递事件本身而言,最显而易见的问题,恐怕还是制度与监管没有唱好双簧戏。

  于法而言,《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第四项中规定,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有机溶剂)不得寄递。此外,根据《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今年3月1日施行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也规定,禁止寄递麻醉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和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可见,规章制度不是没有,而是没有人去当真执行。

  在夺命快递问题上,或有四重失责:一是邮寄方面对明知有毒的货物,几番隐瞒而违规寄送,涉嫌刑法上危害公共安全的责任;二是收寄的快递工作人员疏于检视,放任了风险事故的发生;三是快递运输环节或涉野蛮分拣,使得毒液泄露,最终酿成事故;四是事发后应急预案确实,导致没有在第一时间控制事态发展。当然,如果从宏观虚化的责任主体来看,监管者面对数以亿计的物流快递,几乎“毫不设防”,如此不问不管,不出事恐怕难。

  《2013-2017年中国快递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预计,今年我国快递包裹总量有望突破90亿件,超越美国成为全球第一。按照全国13.5亿人口计算,平均每人6-7个包裹。与之对应的,是中国快递业刚刚勃兴的现实。国营快递高贵霸气,外资快递基本还只是个传说,民营快递又在夹缝中求生存——超常规的刚需、低层次的业态,需要更落到实处的制度规则来洗牌国内快递业。

  因噎废食固然得不偿失,疏于监管更会徒留后患。就事论事地查出一两家“不听话”的站点容易,但如何将既有规范落到实处、制度设计又能真正跟上电商与物流发展的现实,这恐怕还要更多扎实给力的作为。出事儿固然不好,眼下要做的,恐怕不是收钱、不是关门、不是棒杀,而是在整治的基础上厘清权责、理性引导。制度能落到实处,防范才不至于沦为空谈。

  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北京市原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春龙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指出,随着我们生活节奏加快,快递成了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目前快递法规的不完善、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酿成了这起悲剧,快递行业应该有所警醒。

  陈春龙说,仅从媒体报道情况来看,湖北方面的发件方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负主体刑事责任,而潍坊的快递公司则负连带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陈春龙说,可以看出,快递部门没有把好关,导致收到快递的客户中毒。

  陈春龙认为,追究责任是一方面,还是希望通过这件事情提高社会的法律防范意识、反恐意识、社会安全意识、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识。也希望相关部门能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从业人员进一步加强法规教育、提高责任心。

  陈春龙提醒,收到邮件的普通消费者也应该提高警惕,发现可疑邮件应及时排除,并与公安部门联系。


(责任编辑:林小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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