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近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自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按照《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今后一些临聘人员将不能参与执法。(《河南商报》12月8日)
这条新闻昨日出现在各大门户网站上,标题基本都是“河南拟规定‘临时工”不得参与行政执法”。从网友跟帖看,击节叫好者甚众。
如果要评选2011年度舆论热词,“临时工”当有一席之地,不少关涉政府机关形象的事件皆与之有关:河南中牟县掌掴菜农的城管是“临时工”,深圳强奸妇女的联防队员是“临时工”,福建南平警车里的“擦鞋哥”是“临时工”,伪造“中华脊梁奖”文件的还是“临时工”……
河南拟规定“临时工”不得参与行政执法,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强制法》中有一句“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理论上说,既然《行政强制法》属于全国性法律,河南省的这条规定自然放海四海而皆准。因而网友的乐观情绪可以理解:自明年起,“临时工”参与行政执法将成为历史,某些政府机关再也无法拿“临时工”充当替罪羊了;从今往后,为自身形象计,政府机关违法行政行为势必大大减少。
很多行政强制行为事关公民财产的转移及人身自由的限制,兹事体大,因而具体执行此类行为者理应是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故此从法律上明确“临时工”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肯定是一件好事。但要说剥夺了“临时工”的执法资格,从此便河清海晏,笔者以为还不能过早下这个乐观定论,理由有二。
其一是,“临时工”屡屡犯事,在官方语境里,无非是这个群体素质低下、能力欠缺,以至于无法无天,若换成“正式工”,当可避免某些恶性事件发生。这种逻辑经不住推敲之处在于,在一些雇用临聘人员的政府机关,“临时工”相比“正式工”处于绝对弱势,从情理上说,他们更应珍惜朝不保夕的饭碗,工作上理应更加谨小慎微,若非单位纵容、授意以至于变得有恃无恐,很难让人相信他们会频频对执法对象恶语相向甚至大打出手。其二是,纵然坏事都是“临时工”自己干出来的,单位也难辞其咎——临时工受雇于单位,在单位指派下做事,那么其工作行为首先代表单位,工作中的过失也是单位的过失。因此,出了事就拿“临时工”做挡箭牌,本身就是站不住脚的。换句话说,一些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与具体执行者是不是“临时工”的身份也许有一定关系,但二者之间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根子不在 “临时工”身上。
说到即将实施的《行政强制法》,其中虽有“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的表述,但这部法律的主旨并不是针对“临时工”,而是旨在规范和限制行政权力,用比较通俗的话说,就是用法律的方式,将行政权力关进笼子、带上枷锁。这部经过12年“怀胎”才艰难问世的法律有诸多亮点都指向“限权”,比如它的“程序正义原则”,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告知当事人相关理由、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等等;再比如它的“适度原则”,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搞“夜袭”,不得以停水、停电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这些原则及相关规定无一不是旨在最大限度约束公权力和保私权利。笔者以为,这些法律文本上的亮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是否能落到实处,才更值得我们关注。
至于“临时工”的问题,它本来就不应该是一个问题,或者说,它不是要害问题,只是权力“无法无天”的次生品。如果权力本身受到必要的约束,则“临时工”这一依附于权力而存在的群体自然就没了嚣张跋扈的底气,也掀不起什么大浪。
(责任编辑:陈洲杰)-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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